高新技術企業指標
粵Z兩地牌新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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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新技術方式投資的境外商戶申請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
(一)申請條件(非港珠澳大橋口岸, 如深圳灣口岸、沙頭角口岸、蓮塘口岸...)
國外和香港、澳門、臺灣商戶以高新技術方式在廣東省投資辦實業,列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錄的,可以申辦1個香港(或澳門)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不予增辦)。
(二)申请条件(港珠澳大橋口岸)
1. 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1辆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2. 已申请非大桥口岸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的境外投资商户,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申办条件,可申请办理。
(三)辦事材料
1.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商戶批准證書》;
2. 《企業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
3. 商戶登記檔
商戶為港澳臺公司的。屬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證書》;屬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登錄及附注);屬臺灣地區公司的,提交臺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商戶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業登記證(經廣東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商戶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士提交護照及護照的廣東省內公證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中文翻譯本原件。
4.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5. 車輛登記檔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檔,並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